上海市财政局:仍需繼續實施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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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22:50

  • 關于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應稅住房應納房産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産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

    觀點地産網訊:1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發布信息,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若幹問題的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

    但由于稅務繫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已合並,原《通知》中“地稅機關”的表述不宜繼續使用。另外,本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已于2016年7月調整為市轄區,有關表述也需相應調整。因此需對原《通知》重新發文。

    此外,上海市财政局稱,重新制定的《通知》僅對其中涉及稅務機關及區縣的表述進行了調整,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内容,均與原《通知》一致,未發生變化。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上海市政府同意,現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若幹問題通知。

    上述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通知在關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面積的計算、本市居民家庭、計稅價格的核定、應納稅額的計算、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並計算、本市居住證、部分個人住房的稅收減免、申報納稅期、相關信息變化的處理、房産稅試點的工作機制等十個方面的問題做出解釋。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應稅住房房産稅按年計征,並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年度中發生應稅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産稅稅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

    對部分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具體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征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确定房産稅征免面積。此外,本市農村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

    關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面積的計算問題,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範圍内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並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别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關于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房産稅則按應稅住房計稅價格的70%計算繳納。

    關于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應稅住房應納房産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産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

    此外,關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並計算問題,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内的,可並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對已並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復計算免稅住房面積。上述提及的“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各自所屬的家庭在本市範圍内無住房。

    上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稅務、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産稅試點工作機構,推進房産稅試點工作。各區應當參照市政府的工作機制,成立相應的房産稅試點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稅務局。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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