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管局:尚未出售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 自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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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17:53

  • 明确規定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觀點地産網訊:9月27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明确規定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規定》指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機動車停車位(包括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利用小區原始規劃設計停車位之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

    在小區停車位分配上,《規定》明确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少于或者等于物業管理區域内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只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内房屋套數的停車位,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或者附贈一個。

    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内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停車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内容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建設單位、業主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規定》指出,停車位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内業主、使用人需要後仍有空余的,車位産權人可以臨時按月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出租車位産權人應當将車位承租人的車牌号、姓名和聯繫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審校:武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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