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對格力地産控股股東及董事長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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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9:35

  • 珠海投資未将簽署遠期購買協議的非公開發行股份重大事項及時告知格力地産,導致格力地産遲至珠海投資所持股份被部分凍結後,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關協議簽署事項。

    觀點地産網訊:10月22日,格力地産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和董事長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公告,格力地産控股股東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董事長魯君四于近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魯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聲明,經查,2016年8月,格力地産股份有限公司以6.78元/股的價格,以非公開方式向6個定增對象發行4.42億股新股,募集資金30億元。非公開發行實施過程中,格力地産控股股東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相關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在格力地産定增股份鎖定期滿後一年内,若格力地産股票價格未達一定條件,珠海投資需向定增對象購買其所持定增股份。

    格力地産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披露,因觸發《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的遠期購買條件生效,珠海投資未履行上述遠期購買安排,珠海投資所持16.83%、41.11%的格力地産股份因合同糾紛分别被相關定增對象申請凍結,累計凍結股份占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100%。控股股東珠海投資與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的遠期購買協議,是格力地産非公開發行事項的重要内容,珠海投資所持格力地産股份也因該協議所致糾紛被司法凍結,可能影響格力地産控制權穩定。

    公告指出,珠海投資未将簽署遠期購買協議的非公開發行股份重大事項及時告知格力地産,導致格力地産遲至珠海投資所持股份被部分凍結後,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關協議簽署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據稱,格力地産時任董事長兼總裁魯君四同時擔任珠海投資的董事長,作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的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參與相關協議簽署事項,但未能勤勉盡責,未督促珠海投資及時告知格力地産相關事項並予以披露,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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