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債務管理與"穩增長"的關繫

观点网

2015-03-12 16:34

  • 既要推進債務管理制度改革,又不能因債務治理而影響經濟增長。這對2015年的地方債務治理工作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既要推進債務管理制度改革,又不能因債務治理而影響經濟增長。這對2015年的地方債務治理工作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趙曉 對于2015年的地方債治理,政府工作報告中的表述主要集中于三點:一是債務治理不能影響經濟增長,即要“處理好債務管理與穩增長的關繫”;二是債務治理改革不能停,即要“創新和完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三是債務治理不能冒進,即要“保障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防範和化解風險隐患”。

    可以看到,在對待地方債務治理的問題上,中央一樣在尋求一種平衡術:既要推進債務管理制度改革,又不能因債務治理而影響經濟增長。這對2015年的地方債務治理工作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首先是債務存量太大。

    按照2013年的審計數據計算,2015年地方政府到期應償還的債務為2.78萬億元,這還不包括2013年6月份以後新增的債務中需要2015年償還的債務。保守估計,2015年需要償還的地方政府債務會超過3萬億。這一數字雖低于2014年的3.5萬億,但考慮到經濟增長放緩和房地産市場低迷帶來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下滑,2015年的償債壓力仍然不小。

    其次是“借新債還舊債”的老路子行不通了。

    地方政府傳統的融資方式在2015年将迎來實質性的變化。一方面,銀行出于響應中央号召和防範自身風險的需要開始收緊向融資平台的貸款。銀監會在2013年就專門發文要求“控制地方平台貸款總量,不得新增融資平台貸款規模”,現在政府又開始撇清責任,要求“誰借誰還、風險自擔”,融資平台從銀行繼續借錢的路子基本被堵死。另一方面,城投債在中證登新規的影響下已經再難有大的作為。2014年城投債發行規模一舉超過1.6萬億元,但是43号文件給城投債套了一根缰繩,而中證登2014年12月對企業債質押回購的嚴苛新規直接造成了城投債的“滑鐵盧”。

    在這種形勢下,2015年的到期債務該如何償還?

    政府的思路是,在43号文件規定的大框架下,開啟新的市場化的舉債模式。其一,讓“自發自還”成常态。這是頂層設計中地方政府未來的主流負債方式,包括發行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自發自還”上位後,财政部“代發代還”的模式将逐步退出。但是,“自發自還”目前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債流程、信用評定、信息披露相關機制還在摸索之中。2014年在上海等10省市啟動的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總規模剛剛過1000億元。即使2015年繼續擴大試點範圍,全年“自發自還”形式的發債規模應該也不會超過5000億元,與全年近3萬億的償債規模相比仍是杯水車薪。

    其二,鼓勵PPP模式。PPP模式在于将市場機制引進基礎設施的投融資領域,鼓勵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利益共同體。但是,夢想PPP模式能立即扛起地方政府基建項目融資的大旗注定是不現實的:第一,並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可以商業化;第二,大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盈利能力都比較差,民營資本的參與動力天然不足;第三,地方政府的透明度和信用還有待加強。公共品與服務項目通常前期投資額高,回報周期長,影響項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如果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保障私人部門利益,PPP模式在中國難以有效推廣。

    “借新還舊”尚且困難,如果計入因經濟增長需要的新增債務,則2015年的地方債治理将注定會“壓力山大”。

    2015年,中國經濟去杠杆、制造業去産能、房地産去庫存的調整仍将繼續,新興産業和服務業尚難以沖抵傳統增長點收縮帶來的壓力,為穩住7%左右的目標G DP增速,穩住投資特别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仍是政府的唯一選擇。

    據中誠信公司測算,2015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還債額約為1.4萬億,除去通過地方政府債券籌資,資金缺口還有約1萬億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則表示,如果計入存量債務接續在内,要拉動2015年G D P增速達到7%,則還有3.5萬億元基建資金的缺口。

    舊債要還,而新的舉債機制又還未建立。在此情形之下,如何“防範和化解風險隐患”?如何“處理好債務管理與穩增長的關繫”?筆者以為,以下三點最重要:

    首先,政府職能要盡快轉變,這是根本。政府要由公司型轉變為公共服務型,要注重财政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要用好今年1.62萬億的财政赤字資金。地方的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引進市場紀律之後,要充分考慮資金層面的制約,不能再像過去那樣不考慮盈虧就進行大規模投資。

    其次,要加快“自發自還”舉債機制的建立。争取到2015年底,全國地方債券發行規模(“自發自還”加“代發代還”)能達到1萬億左右,再加上PPP的融資增量,基本做到沖抵城投債規模的下滑量。正如政府工作報告所說,要“适當發行專項債券”。

    最後,要給城投債适當的緩沖期。在新的市場化舉債機制完善之前,要允許符合條件、符合程序的城投債繼續存在,不能一棍子打死,因為地方政府債在短期内無法承接城投債落幕造成的資金需求缺口。

    趙曉 經濟學博士,北京科技大學教授

    撰文:趙曉    

    審校:勞蓉蓉



    相關話題讨論



    你可能感興趣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