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0日,監管部門近日發佈機構監管通報,對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註冊安排作出優化,按照“分類監管、穩步推進”的原則,將參與機構範圍拓展至主動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居前的中型基金管理人。
調整後,按照基金管理人類型實施差異化申報安排。
其中,頭部基金管理人發行的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數量,原則上不低於其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髮行數量的60%,延續此前試點要求;新納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原則上不低於30%。
此外,支持中小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實際,主動佈局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
監管部門近日發佈機構監管通報,優化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註冊安排,參與機構拓展至規模居前的中型管理人;頭部管理人發行數量原則上不低於60%,中型管理人不低於30%。
觀點網訊:10月10日,監管部門近日發佈機構監管通報,對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註冊安排作出優化,按照“分類監管、穩步推進”的原則,將參與機構範圍拓展至主動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居前的中型基金管理人。
調整後,按照基金管理人類型實施差異化申報安排。
其中,頭部基金管理人發行的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數量,原則上不低於其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髮行數量的60%,延續此前試點要求;新納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原則上不低於30%。
此外,支持中小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實際,主動佈局新模式浮動費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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