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消息,2026年10月1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終裁。
終裁建議以到岸價(CIF)繼續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
稅率方面,生產商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26.64%,中國其他生產商為44.90%。
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9242920和29242990項下的產品。
以下產品不適用本案的反傾銷措施:乙酰乙酰苯胺(AAA)、2',4'-二甲基乙酰基乙酰苯胺(AAMX)、乙酰基乙酰鄰甲氧基苯胺(AAOA)、乙酰乙酰鄰甲基苯胺(AAOT)、乙酰乙酰鄰氯苯胺(AAO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