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江西證監局對中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彭國祿、黃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查,因合同糾紛,中大建設向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受理日期為2023年6月6日,受理時涉及金額1.055億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10.76%。2025年2月,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25年5月,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公司於2026年8月20日才補充披露前述重大訴訟及進展。
因合同糾紛,中大建設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受理日期為2025年8月6日,受理時涉及金額1.44億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14.05%。2026年6月,廣州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公司於2026年8月20日才補充披露前述重大仲裁及進展。
江西證監局認定,上述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的情況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十項所述的重大事件,違反了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彭國祿作為公司董事長,黃雲作為公司董事會祕書,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