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將社會保險費正式納入全國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體系。該事項位列裁量基準第30項,歸類為違反稅(費)款徵收管理類。
《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明確,用人單位存在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情形,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處罰裁量劃分為3檔。
第一檔:欠繳金額不足50萬元;或欠繳金額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且欠繳數額佔應繳社保費比例不足30%,處以欠繳金額1倍罰款。
第二檔:欠繳金額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且欠繳數額佔應繳社保費比例超過30%;或欠繳金額500萬元以上,且欠繳數額佔應繳社保費比例不足30%,處以欠繳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三檔:欠繳金額500萬元以上,且欠繳數額佔應繳社保費比例超過30%,處以欠繳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不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認知誤區,將社保視作企業提供的福利,雙方可自行協商以現金折現或約定放棄參保。按《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需履行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不屬於可由雙方自由協商處置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