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6日,寧波出臺《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甬建發〔2026〕37號),對商品住房預售管理、現房銷售、土地供應、金融支持等作出規定。繼杭州、深圳10月15日之後,寧波是第8個出臺現房銷售細則的城市。
預售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時按原有政策執行;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以及已發佈出讓公告的項目,原則上按新出讓土地項目執行預售管理;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前提下,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後,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
8月28日後新公告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可以樓幢(棟)為最小銷售單位,且該預售批次的全部樓幢工程形象進度均達到單體建築主體結構封頂。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項目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開發企業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現房銷售方面,8月28日後新公告出讓的土地優先選擇現房銷售;出讓公告未明確銷售方式的,由企業自主選擇,鼓勵實行現房銷售。實行定金制銷售的,收取的定金不高於房屋總價的5%,並存入現房銷售定金監管賬戶。
土地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第一期須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不少於50%,餘款可約定在兩年內繳清,分期付款不計利息。
此外,8月28日起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竣工備案後方可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文件同時要求實行主辦銀行制度,開發企業自主、雙向選擇確定主辦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