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佈2026年第49號公告,公佈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的決定。
公告明確,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滿足特定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出口經營者應依照相關法規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據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此前中方已向與中方建立出口管制對話機制的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
具體管制標準方面,9A012.a.1項所管制物項為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小於3h,以及在大於等於46.3 km/h(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發動機方面,9A012.b.3項管制推力大於等於400 N的渦輪噴氣發動機。無線電通信設備方面,9A012.e.1項管制機載無線電通信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大於等於30 dBmW。
便利措施方面,對於建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運行良好,具有相關兩用物項出口記錄和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終用戶的出口企業,可依法適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
據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此次措施涉及的無人機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中方依法依規優化調整有關措施,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中方依法依規對相關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將予以批准。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