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9日,證監會發布《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共十八條,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從2024年5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落地,到此次專門出臺處罰裁量規則,被媒體稱為從“有法可依”到“有尺可量”的一躍。
受訪專家認為,新規體現了監管思路從“粗放威懾”轉向“過罰相當”的結構化威懾,罰款按危害性精確配重,穿透式認定使規避策略失去隔離效果;但隨着違規減持手法隱蔽化、複雜化,如何讀準尺、用好尺,仍是執法實踐面臨的問題。
證監會10月19日發佈《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共十八條,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受訪專家認為,新規體現監管思路從粗放威懾轉向過罰相當的結構化威懾。
觀點網訊:10月19日,證監會發布《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共十八條,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從2024年5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落地,到此次專門出臺處罰裁量規則,被媒體稱為從“有法可依”到“有尺可量”的一躍。
受訪專家認為,新規體現了監管思路從“粗放威懾”轉向“過罰相當”的結構化威懾,罰款按危害性精確配重,穿透式認定使規避策略失去隔離效果;但隨着違規減持手法隱蔽化、複雜化,如何讀準尺、用好尺,仍是執法實踐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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