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2026年10月2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對外發布《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6年第49號,下稱49號令)。49號令將於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時廢止自2017年實施至今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11號,下稱11號令)。

與11號令相比,49號令將境內個人投資者納入對外投資監管框架。現行11號令主要適用於境內企業,並明確規定“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在信息報告環節,49號令第四十一條新增前期工作情況報告機制。針對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或者關乎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的情形,投資者需在開展重要前期工作前10個工作日,通過網絡系統向發改部門報送信息。

第五十四條新增年度信息報送制度,要求投資者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

第四十二條擴大了項目完成報告義務範圍並縮短報告時限,將原有的項目完成報告義務擴大至項目完成和終止報告,報告時限從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縮減至項目完成或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

49號令出臺前,2026年6月國務院已公佈《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於同年8月21日發佈《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10月22日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形成正式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