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日,《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已取得徵地批文的項目按原規定辦理。
該規定針對上海市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明確徵地房屋補償遵循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原則,保障被徵地農民居住條件。
擬徵地範圍預公告後一年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突擊裝修、搶開工等,違反的不予補償。面積以合法不動產權證、建房批准文件計戶、算面積和用途,預公告後10個工作日內確認,調查結果公示至少7日。
補償方案公告至少30日,寫明基價、補貼、安置房、獎勵、簽約期限等;半數以上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反對可聽證;基價和補貼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新公佈。
村、組建制撤銷的,可選貨幣或安置房,選房需結清差價,貨幣公式為(房屋重置成新單價+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建築面積。不撤銷建制的,可申請宅基地易地建房,另拿貨幣為(房屋重置成新單價+價格補貼)×建築面積。
補償費用還包括搬家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期簽約搬遷獎勵費;宅基地經營且有執照可給停產停業補償;安置房是期房的,過渡期一般不超過3年。
違法建築、超期臨時建築不補;未超期臨時建築可適當補。評估機構由被徵地農民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搖號或抽籤確定;補償安置爭議由區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不騰退又不復議、不訴訟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分戶補償結果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