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黨員幹部借親友名義開“影子公司”是否構成違紀?據公開解讀文章,只要實際參與出資和經營,無論工商登記掛名情況、是否盈利,均觸碰紀律紅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明確,黨政機關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機關幹部、職工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
典型案例顯示,某區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張某出資100萬元以妻弟黃某名義成立物流公司,黃某僅掛名,由張某實際負責經營管理。後因經營不善該公司持續虧損。
張某錯誤認為,自己既沒登記在冊,公司又沒盈利,沒撈到半點好處,組織管不着。最終,張某因違規經商辦企業受到黨紀處分。
針對此類行為,相關解讀稱,對照《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剖析借名經商行為,關鍵要穿透兩層迷霧:一是違規經商看的是誰實際出資、經營,而非工商登記上誰掛名;二是違紀定性論的是有無違規經商行為,而非“生意是賺是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