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9日,中證協起草《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範》草案,並向行業徵求意見中。

新規明確,保代、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持有發行人股份,既包括本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包括通過親屬、化名、代持等方式持股,以及借信託、委託投資、合夥企業份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等變相持股,還包括為利害關係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參與戰略配售與鎖價定增。

新規把禁止範圍拉長至保薦全業務週期,立項、盡職調查、申報文件製作、審核問詢回覆、上市後持續督導各環節均不得違規入股。

新規還特別點名兩種隱蔽形態:不得在項目正式立項前以“預投資”“提前鎖定標的”等方式入股擬保薦企業;不得在項目終止、持續督導期結束後通過追溯性利益安排獲取不當股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