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管理規則》,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規則共二十八條,從發行人、承銷商、投資人三個維度強化對債券發行行為的規範。

第八條規定,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應當以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債券發行涉及的各項服務費用,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公允水平報價,不得以低價包銷或變相包銷等不正當競爭方式獲取客戶。

在承銷行為方面,規則禁止低價承銷,規定承銷費不得明顯低於行業公允水平;禁止事先承諾債券投標價格或發行價格(利率);規範包銷、代投代繳等行為;強化承銷機構利益衝突、信息隔離等內控要求。

在發行人方面,規則禁止發行人認購、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協助;禁止發行人干預投資者認購決策或以返費等方式干擾定價。

在投資者方面,規則禁止虛假投標;不得蓄意大量申報並撤銷,擾亂債券發行價格(利率)及配售;不得以干擾價格為目的,投標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格。規則對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為也提出明確禁止性要求。

發行流程方面,規則要求簿記場所應當能夠全程記錄所有詢價、調整、定價決策信息記錄,並形成不可篡改的記錄,供事後核查。

監督管理方面,規則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進行監督管理,建立一線監測、自律管理、行政監管和統一執法閉環管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整改、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對於涉嫌犯罪的行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