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印發《生態產品總值核算規範》。

規範提出,各地區核算本級行政區域生態產品總值時,要充分考慮核算數據的銜接性,科學組織實施核算工作,不得擅自簡化、合併或變更核算環節。

規範要求,在數據採集與預處理、核算模板設定、結果校驗與審核、成果彙總與存檔等環節建立質量檢查制度,確保核算過程可追溯、可核驗,核算結果可應用、可解釋。

規範同時提出,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特定地域單元或特定生態系統類型的生態產品價值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