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8日消息,同花順發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相關條款的釋義,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人員以及第二項中未擔任特定職務人員的處分和處理規則。

據該釋義,《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釋義說明,上述人員一般屬於無級可降、無職可撤人員,是公職人員隊伍的特殊組成部分,規定本條的目的,是明確對這些人員如何給予政務處分。

釋義稱,《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將本來不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納入監察範圍,本來身份屬於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人員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