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0日,天津市住建委、天津市規劃資源局、天津金融監管局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明確商品住房現房銷售、定金監管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相關規則。

實施意見明確實施現房銷售備案管理。2026年8月28日起,新發布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其他商品住房項目鼓勵實行現房銷售。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具備交付條件、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編制現房銷售方案,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濱海新區項目向濱海新區住房建設委)申請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後,按照現房銷售方案進行銷售。

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無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確保土地房屋權屬清晰。

定金監管方面,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過總房價款5%的定金。定金應直接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項目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解除定金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土地出讓價款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首付款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餘款可延長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年內繳清,適應市場和項目需要,按規定程序決策後,可再延長一年。

預售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項目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過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且取得驗收合格意見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