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2日,中金所、上期所、大商所、鄭商所、廣期所五大期貨交易所擬對各自《違規處理辦法》開展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補齊程序化交易對應的自律處罰條款。

徵求意見稿統一列明六類程序化交易違規情形,包括:未按規定報告核查客戶程序化交易信息、非期貨公司會員違規開展高頻交易、主機託管與席位管理不合規、內控風控失效導致重大風險、突發事件處置缺位等。

根據規則設計,出現上述違規行為,交易所首先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可採取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最長12個月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情節嚴重者,可取消業務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並可並處最高50萬元自律懲戒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