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業的持續巨大投入,相比其有效産出,存在較大的不确定性,也隐含着信用風險,從而為相關低碳企業的融資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巴曙松 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低碳經濟”、“低碳技術”日益受到各國關注,金融危機的沖擊,迫使全球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從此雙重意義上,發展低碳經濟逐步成為全球共識。剛剛結束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與會各國讨論的焦點和達成的共識,就是降低碳排放。
一、背景、機遇和挑戰
當前,我國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已經上升為關繫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戰略任務。受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全球經濟金融運行模式的調整才剛剛開始。在國際經濟金融體繫處在艱難復蘇的進程中,随着全球在氣候變化、生态環境、可持續發展問題上不斷形成共識,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理念方興未艾,正在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以低碳經濟為代表的新增長模式,已日漸成為後危機時代全球經濟復蘇的“曙光”。
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能源開發、追求綠色GDP,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的又一次重大進步。通過低碳經濟模式與低碳生活方式,使價值觀發生變革,為邁向生态文明走出一條新路,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機遇和挑戰並存。從長遠看,探索低碳發展之路不僅符合世界能源“低碳化”的發展趨勢,而且也與我國轉變增長方式、調整産業結構、落實節能減排目標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一致性。從近中期看,中國受到發展階段的制約,實現低碳轉型面臨經濟快速增長、國際貿易分工的低端定位、巨大的就業壓力、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技術水平相對落後,以及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障礙。因此,中國正處于經濟增長機遇和低碳轉型的兩難選擇之中,我們必須既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與氣候保護的一般規律,順應發展低碳經濟的潮流和趨勢。同時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國家利益,尋找一條協調長期與短期利益、權衡各類政策目標的低碳發展路徑。
由于低碳經濟相關産業還處在産業發展的初期階段,全球範圍還存在行業標準和技術不成熟的問題。即使現在采用了所謂最新的裝備和工藝,也可能會被迅速淘汰。産業的持續巨大投入,相比其有效産出,存在較大的不确定性,也隐含着信用風險,從而為相關低碳企業的融資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何把更多的資金資源配置到相關低碳經濟産業發展上,已是當前在低碳經濟起步階段需要努力破解的課題。
二、體繫構建的必要性
低碳經濟的前景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希望,催生了低碳金融。低碳金融将賦予低碳經濟新的内涵。金融作為一國經濟的核心,在引導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發揮着核心作用。一國的金融越發達,其資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越能促進經濟的發展。以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前提的循環經濟要大發展,自然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金融的綠色化經營就是對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最好的支持。
2009年以來,以風電、太陽能、核電和新能源汽車為代表的低碳産業形态躍入視野,作為“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和承擔産業結構調整的重要角色,如何形成完整而持續的産業發展形态,成為決策層戰略議題。其廣闊的市場應用前景和發展空間,受到金融市場的持續關注。
“綠色金融”這個概念在國際上已經流行了多年。所謂綠色金融指的是,金融業在投資行為上注重對生态環境的保護,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增強對環保産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支持,通過對自然生态資源的引導,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态的協調發展。也就是說,在金融體制改革進程中,應當從金融和環境的關繫入手,将生态環境觀念真正引入金融領域,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耗、增加效益、改善環境的增長模式。同時将資金調配的重心,有目的地向綠色産業傾斜,為環保産業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促進綠色産業的發展。
就目前我國低碳産業發展現狀來看,綠色金融亟待發展:首先,我國發展低碳經濟,解決能耗問題,研發新的節能産品和新能源,會引起大量的資金需求,靠國家的有限财力支撐,顯然遠遠不夠,這些都需要綠色金融的支撐,低碳産業巨大的經濟效益可以使得資金回流有保證,實現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雙赢;其次,從金融業本身來說,以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在全球經濟走低碳經濟道路的背景下,金融業不得不走綠色金融道路,銀行作為特殊的企業,要考慮經營風險和收益,環境風險已經越來越被金融企業所重視,不良的環境表現,會引起金融投資客戶的盈利能力下降,最終危及債務安全,增加客戶償還債務的風險;最後,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通過為環保産業提供融資服務,引導資金流向綠色産業,支持新技術、新發明研發,成果用于被污染環境的治理,改善生态環境,以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2007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現國家環境保護部)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相繼出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掀起了一場旨在保護環境的“綠色金融”風暴。由于後三者剛剛起步,且規模和作用比較有限,綠色金融主要方式是綠色信貸。
綠色信貸是指金融機構對研發、生産治污設施,從事循環經濟生産、綠色制造的企業或者機構,提供優惠利率的貸款扶持,對高能耗和高污染的企業貸款實施限制,並以高利率實施懲罰。2007年7月,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標志着綠色信貸全面進入到我國污染減排的主戰場。在具體案例方面,如2006年興業銀行基于品牌和市場價值與IFC合作簽署了《能源效率融資項目(CHUEE)合作協議》(即《損失分擔協議》),成為國内首家推出“能效貸款”的商業銀行,也是國内首家遵循赤道原則的銀行。興業銀行先後開發並成功運作了節能減排企業直接融資、EMC(節能服務商)、節能減排買方信貸、節能減排設備制造商增産信貸、融資租賃公司和公用事業服務商等6種節能減排業務模式。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提出建立信貸“環保一票否決制”,對不符合環保政策的項目不發放貸款,對列入“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在解限前暫停一切形式的信貸支持,初步形成了客戶環保風險數據庫,現有貸款余額的近6萬法人客戶中,約4.7萬戶錄入了環保信息標識。2008年浦發銀行在銀行業内率先推出針對低碳經濟的整合服務方案《綠色信貸綜合金融服務方案》,涵蓋包括IFC能效融資、AFD能效融資、CDM财務顧問、綠色控股融資、專業支持方内的五大解決方案,旨在為國内節能減排相關企業和項目提供綜合、全面、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截至當年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行業貸款量約150億元。
從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綠色信貸的標準不完善,機制體制不健全。一是綠色金融的行政管理體制沒有理順。二是企業内在激勵約束機制不足。三是信息溝通機制亟待完善。四是目前“綠色信貸”的標準不夠細致,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内部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五是銀行缺少專門的綠色信貸人員、機制和制度。
第二,綠色保險的法律法規相對缺乏,對道德風險行為的規避存在困難。首先,法律法規嚴重滞後,難以推出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其次在綠色保險實施後容易出現道德風險,缺少相關的監督機制。
第三,綠色證券政策的資本市場環境尚未成熟,環保核查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健全。首先,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本身所具有的“新興加轉軌”的雙重特征,本身存在結構問題,使得市場功能的有效性發揮受到限制,導致資本市場弱有效,使得資本市場環境準入機制尚未成熟,對于綠色證券實施的有效性産生重大影響。其次,我們缺乏對公司上市前的環保檢查和上市後過程控制的環保監管體繫,導致一些企業在成功融資後不兌現環保承諾。最後,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及其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導致環境信息披露的質和量都不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證。
四、政策建議
第一,健全推進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繫,為利用金融手段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保障。當前,我國在綠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相對于市場需求滞後,應根據經濟形式的變化,适時調整、完善、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推進綠色金融的實施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第二,完善環保和金融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金融部門獲得及時和有效的企業環保信息,是綠色金融開展的前提。環保和金融部門應該明确分工,加強彼此間的合作和交流,加大相關人員的環保知識的培訓,通過信息平台和企業征信繫統等方式,規範信息共享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政府要加強推進金融行政管理體制的創新,建立中央垂直管理為主的雙重領導模式,可以由環保總局牽頭成立高層次的協調機制,解決整合各方力量,實現綠色金融行政管理體制的創新。
第三,在綠色金融融資體繫中引入環保因素,推進綠色金融實施有效的標準體繫。具體來說,一是金融企業在開展其業務時候,必須把環境風險作為投資考察的重要目標,並進行項目的環境風險管理,利用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環保信貸準則,研究制定中國的綠色信貸指南。二是在金融機構信用考核評級中加入環保因素,建立科學的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標準。三是研發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評估體繫,並且定期發布中國上市公司環境績效指數及排名細則。四是制定綠色保險的相關制度,包括保險費用、賠付的程序等工作細則。
第四,設計並創立企業的環境會計制度。利用環境會計制度向政府環保監督部門和金融部門提供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金融機構據此對企業的未來财務狀況的影響,對自己的綠色信貸策略作出判斷。
第五,加強國際的交流和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一是加強和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合作,在和這些國際金融組織在開展能效項目合作的同時,加大在碳市場、碳基金、氣候保險等方面的交流。二是加大和跨國銀行的合作,吸收跨國銀行在綠色金融産品和服務方面的先進經驗,發展中國自己的綠色金融。三是加強國際溫室氣體排放和交易領域的合作,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積極吸取國際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所取得的經驗,加快發展國内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
第六,激勵加快綠色金融服務産品的創新和推出。創新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支持綠色産業的發展,促進金融業業務結構的調整。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嚴敏;吳大義
撰文:巴曙松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