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意見:土地制度改革是一次帕累托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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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18:20

  • “三權分置”實施是一次帕累托改進,是對我國“農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這一重大原創經濟理論的繼承和發展。

    劉水 2015年11月2日,新華社發布了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明确指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三權分置”: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筆者以為,“三權分置”實施是一次帕累托改進,是對我國“農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這一重大原創經濟理論的繼承和發展,是新時期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産權制度,具有重大理論和實際意義。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權分置”的萌芽。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三權分置”正式提出。2014年11月,《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适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發布,指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确定為“三權分置”。2015年11月,新華社發布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确定“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實行三權分置”。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法律規定,明确界定農民的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産權歸屬,實現集體産權主體清晰。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戶。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将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配置給有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适度規模經營。

    “三權分置”實施是一次帕累托改進。所謂“帕累托改進”,就是一項政策能夠至少有利于一個人,而不會對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在經濟政策中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損害另外一些人,這就不是帕累托改進。最好我們能夠找到一些政策,對一部分人有益,同時不損害任何人,這就是帕累托改進。“所有權”明晰了集體土地産權歸屬,“承包權”也維護了農戶在土地上的利益,“經營權”也保證看經營主體的利益,“三權分置”的實施,明确了各方權益。特别是“經營權”的放活,有利于農業發展适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産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發展,進而會使集體、農戶、經營主體三者的利益都得到增加,沒有哪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實施是一次帕累托改進。

    “三權分置”是對“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繼承和發展。“三權分置”中的“承包權”是對“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繼承,其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對“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發展。“三權分置”與“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是一脈相承的,也将進一步激發農業活力,解放生産力,提高農業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發展。

    “三權分置”是新時期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産權制度。其中的“承包權”,是現階段我國為保護農戶利益而設置的一種權益,是由“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沿襲而來的,是中國的特色。産權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三權分置”無疑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權分置”的實施,是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又一次突破,将掀起我國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激發農業活力,是我國農業領域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也預示着新一輪改革的大幕啟動,必将把我國的改革事業推向新的高度。

    劉水 房通網房地産研究中心總監

    撰文:劉水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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