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公告,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分眾傳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成都新潮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該案是我國廣告業領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
經審查,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案對中國境內電梯媒體廣告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附條件批准決定,要求分眾傳媒、新潮傳媒和集中後實體作出六項限制性承諾。
承諾包括:繼續履行現有客戶合同及其所有商業條款;繼續保持對客戶的服務水平;集中後實體各城市的年度實際成交價不得超過生效日前二十四個月的分眾傳媒和新潮傳媒各自的對應城市實際成交價。
相關主體還須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繼續提供電梯媒體廣告服務,不得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不得以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方式限制客戶的自由選擇權。
同時,上述主體須放棄已訂立、生效的獨家條款相關權利,對於新籤或續簽點位,不得達成獨家條款和自動續約條款,並完善反壟斷合規制度、建立健全反壟斷合規管理體系。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二司副司長謝方在專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分眾傳媒是國內電梯媒體廣告市場的頭部企業,市場份額達到50%以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新潮傳媒的市場排名位居第二。
謝方表示,線上廣告渠道的分流、其他戶外廣告類別形成的間接競爭約束,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本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申報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可以有效減少集中帶來的競爭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