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普惠養老服務提質擴面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面向全體老年人開放,提供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的養老服務,包括以收住社會老年人為主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以及接受場地費用減免或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社會辦養老機構。
收費管理方式上,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社會辦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由地級及以上發展改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機構與政府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管理方式由省級發展改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非基本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意見指出,養老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非基本服務費、上門服務費。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向入住老人收取的牀位費、護理費;非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在基本服務費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費等其他費用;上門服務費指養老機構為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收取的費用。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制定或調整養老服務政府指導價,要履行成本調查等程序,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捐贈等應按照要求衝減成本,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其中,牀位費按照不同房型分別制定收費標準,護理費按照不同護理服務等級分別制定收費標準。
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方面,意見指出其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收住社會老年人的收費標準可參照同等質量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執行或單獨制定;非基本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對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實行免費收住政策。
意見還提出健全目錄清單公示制度。各地發展改革、民政部門要指導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減免政策等。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政策集成方面,意見提出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帶動作用,重點支持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設施改造和設備更新,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嚴格落實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等相關規定。民政部門按規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服務能力提升。衛生健康部門進一步完善支持醫養結合發展的配套政策,優化財務核算、業績考核等細則,優先支持二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新建改擴建醫養結合服務設施,支持提升縣域醫養結合服務能力,推進縣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發展醫養結合服務。
意見還提出,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推進養老機構分類改革,清晰劃定各類機構範圍,制定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的具體認定辦法;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認定具體工作,加大對普惠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場地供給等支持力度,推動將閒置公共服務設施改建為養老服務設施;指導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積極向社會開放空餘牀位,鼓勵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提供普惠服務,加強國有經濟在養老服務領域佈局。
意見要求,各地發展改革、民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養老服務價格政策,並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採取綜合監管手段,嚴肅查處不遵守行業管理有關規定、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等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