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老闆鄭某在相關事項審批上謀取利益。
2021年,鄭某實際控制的某材料公司為籌備上市急需用錢,向多名親友拉投資。在鄭某勸說下,李某按照與同期其他投資者相同的價格,出資50萬元認購該公司25萬股原始股,雙方未約定保底回購或固定收益。
此後四年,該公司上市計劃一再擱淺,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經認定,李某所持股權的市場價值已縮水至20萬元。
李某遂找到鄭某“攤牌”,要求其以100萬元價格回購該股權。鄭某明知這些股只值20萬元,但因有求於李某,仍表示同意。
按照“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最終,李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受賄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